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結果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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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結果不接受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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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結果怎麼辦



  1、當事人自行委託傷殘評定的,對傷殘評定結論不服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1)申請傷殘評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認可傷殘評定結果的。首先,可以對傷殘評定自行申請自行申請重新鑑定,法律對該種情況下申請傷殘評定的次數沒有限制。其次,受害人可以起訴到法院,不提供自己已經申請傷殘評定的評定內容,要求法院委託專業傷殘評定機構進行傷殘評定。

(2)一方當事人自行申請傷殘評定,另一方對傷殘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2、當事人沒有自行委託進行傷殘評定,而是直接起訴,要求人民法院委託傷殘鑑定。另一方對傷殘評定結論有異議,進行救濟的方式有兩種:

(1)作為傷殘評定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新鑑定。《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一)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資格的,(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鑑定結論明顯證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鑑定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2)通過訴訟手段,使法院不予採納。一是當事人自行在法庭中對鑑定人進行質詢;二是聘請專業人士對傷殘評定結論進行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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