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鑑定結果怎樣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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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對鑑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鑑定結果送達之日起 3 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交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不服交通事故鑑定結果怎樣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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