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傷殘和工傷能同時賠付?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1W

一、交通傷殘和工傷能同時賠付?

交通傷殘和工傷能同時賠付?

交通傷殘和工傷能同時賠付,依據我們國家的工傷保險條例當中的14條以及相關的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當中是可以進行一定的雙重賠償的。交通傷殘和工傷能同時賠付,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並負次要責任,應認定為工傷。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應取得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的雙重賠償,但司法實踐中各地掌握政策、操作不一,所以二者兼得僅是一種法律上的可能性。

關於工傷認定後的待遇問題,因交通事故賠償已經結束,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否享受工傷和交通事故雙重賠償的問題實際上是工傷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能否雙重賠償的問題。這是目前法律界有爭議的話題。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屬於社會保險範疇,與民事損害賠償性質上存在根本的差別。《工傷保險條例》正式實施後,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傷户都要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應當參保的企業違法不繳納保險費的,發生工傷事故,也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承擔給付工傷職工相應保險待遇的責任。

二、其他規定。

相對於民事損害賠償而言,工傷保險具有特殊的優點:工傷保險實行用人單位無過錯責任,並且不考慮勞動者是否有過錯,只要發生工傷,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就應給予全額賠償。民事侵權考慮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過失,實行過失相抵,即根據受害人過失程度相應減少賠償數額。此外,工傷保險實行社會統籌,有利於受害人及時獲得充分救濟;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分散了賠償責任,有利於企業擺脱高額賠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業風險過大導致競爭不利;工傷保險還有利於勞資關係和諧,避免勞資衝突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目前為止,在交通傷殘和工傷認定這個方面,可能會發生一些賠償的主體的競合的情況,這種情況之下的話可以獲得雙重賠償,對於保險來説的話,它主要是為了分散風險,讓人們的損失能夠得到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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