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未鑑定民事起訴狀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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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未鑑定民事起訴狀的內容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傷殘未鑑定民事起訴狀的內容有哪些?

(一)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二)原告訴訟請求以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四)受訴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起訴人簽名或蓋章。

二、交通事故的民事起訴流程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三、民事訴訟審限是多長時間?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未做傷殘鑑定並不會影響到民事起訴狀的寫法,如果有意通過人民法院完成傷殘鑑定,這種想法應該羅列在訴訟請求,其他的部分還是要緊密結合此次交通事故來寫的。普通不瞭解法律知識的人不會寫民事起訴狀還是可以理解的,但聘請的代理人不會寫就不正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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