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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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人員在醫療終結之後,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訴立案後的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委託進行鑑定
1、當事人應與鑑定人員積極配合,主動提供相關的傷情資料、物證和檢材,如實接受鑑定人員的詢問、調查和檢驗。
2、在鑑定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提供偽證,如提供偽證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3、當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醫鑑定書的內容,否則該鑑定書無效。
4、如果對法醫鑑定的結論不服,可以申請由雙方共同認可或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指定的鑑定部門重新進行鑑定。
5、鑑定結束後,當事人應對返還的有關材料、物證、檢材妥善保管,以備後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申請證據保全的,申請書應當載明需要保全的證據的基本情況、申請保全的理由以及採取何種保全措施等內容。
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證據保全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司法解釋對訴前證據保全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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