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傷殘鑑定年齡限制是否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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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傷殘鑑定年齡限制是否有明確規定?

交通傷殘鑑定年齡限制是否有明確規定?

交通傷殘鑑定年齡限制沒有明確規定,但一般情況下治療結束後應當及時去鑑定。另外人身損害訴訟時效為一年。

傷殘級別的鑑定是計算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賠償項目的重要依據,一般在委託鑑定機構作出鑑定結論後,才能準確的計算賠償款。

損害程度從輕到重對應的傷殘級別是10級到1級。鑑定出來的傷殘級別直接影響到受害人的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賠償項目的具體金額。

傷殘程度鑑定的臨牀法醫鑑定項包括以下7個方面:

1.損傷程度鑑定,即輕傷、重傷、輕微傷鑑定或稱傷情鑑定。

2.傷殘程度鑑定,包括一級傷殘至十級傷殘(程度由重到輕)。

3.因果關係鑑定,指損傷與疾病的關係鑑定。

4.醫療糾紛司法鑑定,醫療行為中是否存在過錯,若有,過錯與患者死亡或殘疾之間的關係。

5.保險理賠鑑定,是否意外傷殘、重大疾病、全殘、失能達到保險理賠規定。

6.影像學資料的同一認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資料是否為同一人。

7.損傷後誤工時間的審查

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申請

到處理當事人交通事故的部門遞傷殘鑑定申請書,憑申請書獲取此交管部門的相關法律文書,拿此文書(一定是簽字蓋印的)到指定的司法鑑定機構做鑑定。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應該攜帶的材料: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閲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户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説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説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交通事故中造成傷殘人員的屬於較為嚴重的交通事件,事故的主要人員應該積極主動配合執法人員的工作。傷殘鑑定申請一般包括兩種方式,一種是要求事故處理大隊出具鑑定介紹信到相應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另一種是當事人自行聯繫鑑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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