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訴訟標的申請在什麼期限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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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加訴訟標的申請應在什麼期限內提出?

增加訴訟標的申請在什麼期限內提出?

增加訴訟標的申請應該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二、發起民事訴訟的條件有哪些?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民事訴訟需要到哪個法院起訴?

1、一般民事案件中,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訴訟,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可向其中的任何一個轄區的法院起訴。

2、對侵權行為,應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3、對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中發生的訴權,應向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應向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成立的條件之一必須有清晰的標的,這也是雙方起訴的焦點。比如人身損害賠償款、債務債權等。等法院受理案件後,在舉證期限內,原告可以申請增加訴訟標的,如果是財產性的,還應該根據增加的標的額補繳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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