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提交的期限是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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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遲開庭五日前。

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提交的期限是多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八十二條 開庭審理前,人民法院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一)確定審判長及合議庭組成人員;

(二)開庭十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辯護人;

(三)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五日前提供證人、鑑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申請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繫方式;

(四)開庭三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

(五)開庭三日前將傳喚當事人的傳票和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出庭的通知書送達;通知有關人員出庭,也可以採取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對方收悉的方式;

(六)公開審理的案件,在開庭三日前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所謂證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實情況並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憑藉證人的證言來查清案件事實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視,也是各種訴訟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證據形式。在我國,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應如實地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如果證人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必然引起證人作證特別是出庭作證率下降,而證人作證率下降,必然使大量的案件流產,庭審書面化、形式化,最終不利於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破壞了社會秩序和損害了公共利益。因此,我國法律對證人的保護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證人是在案件之中非常關鍵的一環,它很有可能會對案件的審判和調查做出關鍵性的導向,所以在法律上是對證人有明確的規定的,只有符合證人的標準才能夠做證人。切且我國對證人是有明確的保護的,保證其不會受到他人的安全問題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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