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負責延長辦案期限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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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負責延長辦案期限審批?

不管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公安機關從立案到破案都有一定的期限。有些案件因為情況比較複雜,公安機關會延長辦案期限,那麼誰負責延長辦案期限審批?延長辦案期限有多久?本站小編通過下面的這些文字,給大家做個簡單介紹。

一、派出所延長辦案期限的,應由哪級公安機關審批?

公安派出所是法律授權可以自己名義作出部分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派出機構,所以,公安部在《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2款中規定:“公安派出所承辦的案情重大、複雜的案件,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應當報所屬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與派出所不同,只能以所屬公安機關的名義辦理治安案件。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辦理治安案件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必須報地、市級公安機關批准。至於應向哪個部門先行報送,應由各地公安機關根據部門分工自行確定。

二、延長辦案期限審批時間是怎樣的?

1、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案件,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七日以前,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被告人未被羈押的刑事自訴案件,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十日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

2、民事案件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十日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還需延長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十日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3、行政案件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十日前向高級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4、對於下級人民法院申請延長辦案期限的報告,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三日前作出決定,並通知提出申請延長審理期限的人民法院。

5、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結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並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這裏所説的特殊原因是指案情複雜、重大,收集證據難度大,或者辦案人員對如何定性、處理有重大分歧,需要進一步調查、研究、統一認識。對於一般的調查案件,決不能以“特殊原因”為藉口,拖延辦案時限、不講效率。正因為需要防止這種以“特殊原因”為藉口而拖延辦案時限的現象,《行政監察法》規定了延長辦案時限的備案制度。

綜上所述,針對特殊情況,公安機關可以延長辦案期限,提出申請後需要上級單位批准,延長辦案期限審批權在上級單位。如果需要延長辦案期限,公安機關應該提前十天發出申請。根據案件性質不同,延長期限也是有所區別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濟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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