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限制減刑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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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限制減刑是什麼意思?

在公民的權益受到他人實施非法犯罪行為的侵害之後,會在收集材料之後向公安機關報案,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確定其觸犯了相應的民事法律規範之後,會移交給人民檢察院審理,一般來説會被判處罰金、拘役、無期徒刑以及死刑等,對於死刑,有時會進行減刑處理,那麼,根據相關刑事法律規範,無期限制減刑是什麼意思?

一、什麼是限制減刑?什麼情況下會適用限制減刑?

限制減刑是刑法修正案新增的內容,限制減刑的適用主體有三類:

1、被判處死緩的累犯;

2、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

3、實施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

二、限制減刑的罪犯,至少要服刑多少年?

具體到死緩限制減刑的執行,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中專門增加了一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這個規定説明限制減刑的罪犯仍可減刑,但要保證最低的服刑期限。

《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准程序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三、對死緩犯適用限制減刑的必要 “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這是我們黨和國家一貫的死刑政策。

由於我國較為寬鬆的減刑、假釋等制度的存在,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只要不是立即執行,即可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而死緩是可以適用減刑、假釋制度的,這樣一些犯有較嚴重罪行的犯罪分子比如暴力性犯罪分子,經過多次減刑或者假釋後,一般經過十幾年就可以刑滿出獄或者被假釋出獄,難以起到矯正犯罪分子的教育效果。

面對死刑與死緩之間“生死兩重天”刑罰力度的巨大落差,有必要對犯有暴力性犯罪等重罪的犯罪分子予以限制減刑,刑法修正案(八)對死緩犯適用限制減刑是堅持罪行相適應的原則和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精神,糾正死刑偏重,生刑偏輕的一次大規模的刑法調整。

或者是實施了有組織的暴力行為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也即適用於無期限制減刑的情形都是與死緩有關的,對於那些犯罪情節較為嚴重,但是不會被立即判處死刑的情形,可以適用於該項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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