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擔保人的擔保期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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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人向銀行貸款的時候,如果貸款的金額比較大,銀行一般需要借款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擔保人需要對借款人的債務承擔一定的責任。那麼,銀行擔保人承擔責任的期限有多長?本站小編結合《民法典》(.1.1生效)的規定為您解答有關內容。

銀行擔保人的擔保期限規定

銀行擔保人的擔保期限規定

(一)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把保證期間分為有約定、無約定和約定不明三種。

1、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有約定的,從約定。

2、保證合同約定的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未約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692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3、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二)連帶責任保證的法定保證期間。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三)最高額保證的保證期間。

最高額保證合同對於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6個。

(四)約定保證期間的變動,須經過保證人的書面同意。

債權人和債務人對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期間。

(五)保證期間為不變期間。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第一款,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

對於擔保責任承擔的期限,法律首先還是尊重當事人意思。如果當事人沒有對擔保期限進行約定的才需要遵守法律的規定。在擔保期限內,銀行就需要積極地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過了擔保的有效期銀行再主張相應權利的,就會受到一定的阻礙。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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