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成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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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路上的車多了,交通肇事的概率也逐漸上升。發生交通肇事後,行為人有的選擇報警自首,有的卻為躲避法律追究選擇逃逸。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怎麼認定的呢?有哪些成立條件。本站小編為您講述。

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成立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該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即前述逃逸行為作為加重處罰情節中的第一種情形。據此,成立“交通肇事後逃逸”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行為人的交通肇事行為首先必須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

交通肇事後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量刑情形之一,是相對於交通肇事的基本犯而言的,也就是認定肇事者屬“交通肇事後逃逸”適用三至七年的法定刑幅度,其前提必須是肇事者的先前行為已然構成了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如果其事前的肇事行為因不具備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某項構成要件而達不到犯罪的程度,則認定屬“交通肇事後逃逸”並以此適用相應的法定刑,就無從談起。

2.行為人在主觀上明知已造成交通事故

對交通事故的“明知”既包括知道,也包括“應當知道”。“知道”是指肇事者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是有所認識的,但不要求其對事故發生的所有細節都有很詳細的認識;而“應當知道”一般是在綜合考慮案發時所有情況的基礎上,推定肇事者對已經發生的交通事故有所認識。如果行為人由於客觀原因對已經造成的交通事故確實不知道的,則不能認定為“逃逸”。

3.行為人客觀上已經實施了逃逸行為

所謂逃逸,一般表現為逃離事故現場、畏罪潛逃的行為。從理論上講,逃逸行為一經實施,即告成立。即使肇事者逃離事故現場不遠或不久,即被交警追獲或者被他人攔截、扭送,均不影響“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當然,有時肇事者離開的也可能是其他現場,實踐中主要存在這樣兩種情況:一種是肇事者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不履行救助義務而予以拋棄後的逃逸;另一種是肇事者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實施了一定的救助義務後逃逸,如將被害人送到醫院後的逃逸。對於這兩種情況,雖然肇事者逃離的不是事故現場,但仍應認定為“逃逸”。

4.行為人必須是基於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

實踐中,交通肇事者在肇事後離開現場的原因和目的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有的是因為害怕被害人親屬的毆打報復而臨時躲避,有的可能正在去投案或者搶救傷者的途中等等。這些情形雖然在客觀上都表現為離開現場的行為,但是在本質上是有區別的。因此,司法實踐中,對肇事後已離開事故現場還沒有來得及投案即被抓獲或扭送的肇事者,應當根據客觀情形對其主觀目的進行準確的判斷,既不能把沒有逃避法律追究目的的人認定為逃逸,也不能把確有逃避法律追究目的的人錯誤判斷為不是逃逸。

發生交通肇事後,行為人明知已經造成交通事故,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實施了逃逸行為,即被認為是交通肇事逃逸,這是觸犯刑法的,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法律制裁。如您犯了交通肇事逃逸罪,需要刑事上訴,可以聯繫我們本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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