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肇事逃逸移送檢察院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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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嫌肇事逃逸移送檢察院規定是什麼?
涉嫌肇事逃逸移送檢察院之後由檢察機關對此進行審查起訴,看是否符合起訴的條件,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但是,如果出現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如果出現退回補充偵查的,則還可以再延長最多二個月的時間。
二、審查起訴的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168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三、交通肇事逃逸怎麼處罰?
(一)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將對其終生不得重新獲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記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備案。
(二)刑事處罰:
1、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現實生活當中,如果犯罪人員存在交通肇事逃逸的這種現象,肯定是需要對此承擔一定責任的。但是也需要經過一系列的流程審理,比如説首先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然後移送檢察機關進行審查,最終才是由法院審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