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未開具辭退證明是否合法
一、辭退員工未開具辭退證明是否合法?
辭退員工未開具辭退證明是不合法的,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應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而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勞動者可求助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應依法責令其限期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二、哪些情形下能辭退員工?
1、用人單位提出,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但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4、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説明情況並聽取意見,經向勞動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通常公司是在違法辭退職工的情況下,才不會出具辭退證明,如果公司有正當理由辭退員工,是不可能不開具辭退證明的。辭退證明雖然不是什麼特別重要的文書,但理論上公司應該盡職盡責的完成應盡義務,不要再辭退以後因此引發不必要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