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辭退患病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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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能否辭退患病員工?

公司能否辭退患病員工?

公司不可以辭退因病不能上班的員工。

1、勞動者患病後,享受一定期限,最長24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病假工資。如果在醫療期內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48、87條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支付賠償金。

2、勞動者患病,醫療期結束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3、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辭退和正常辭退。

4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

5、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有關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富餘人員的政策規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係的一種措施。

6、不可以。員工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以下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無故辭退員工的,應當予以經濟賠償,公司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單位錄用條件,可以辭退員工,公司員工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員工,用人單位應該在職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可以辭退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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