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籤怎麼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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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籤怎麼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籤怎麼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未籤,能否要求補償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主動提出不續簽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主動提出不續簽合同的,勞動者不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3、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以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比如降職降薪)續簽而勞動者不願續簽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單方終止勞動關係仍可能要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由此可見,即使勞動合同到期,如果不希望繼續聘用該勞動者的,用人單位也仍需要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不願意支付該筆費用的用人單位,還是應當通過讓勞動者主動申請辭職或者與勞動者協商好不要求經濟補償的方式來避免可能發生的該項支出。

勞動合同作為企業人事組織管理中涉及的一類最為重要的合同,它明確了勞資關係,協調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利益關係。而對於勞動合同有期限的問題,如果期限已過,那麼勞動合同不僅可能無法發揮其效用,還可能承擔法律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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