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補償怎麼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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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不續簽的經濟補償是支付雙倍的工資,經濟補償是按工作年限計算的,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但是三年勞動合同到期之後不續簽是否會進行經濟賠償還是要看情況,在合同期滿後不續簽,勞動者都能拿到經濟補償,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單位在維持、提高待遇的情況下跟勞動者續簽,而勞動者仍不同意續簽的。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年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補償怎麼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我國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後單位不和員工續簽的,需要支付補償金,標準是員工在單位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但是滿了六個月的,按照一年來計算,若是員工不和單位續簽勞動合同的,這種情況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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