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遲遲不出具離職證明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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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遲遲不出具離職證明怎麼辦

單位遲遲不出具離職證明怎麼辦

公司不給開離職證明,勞動者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到公司所在的的勞動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及其各級機構)舉報;

2、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3、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在拿到仲裁書後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開具離職證明時要注意哪些事項

(1)離職證明是需要由員工離職單位開具,上面應當寫明離職員工與本單位的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

(2)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接受單位,所以離職證明上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但需要寫上開具證明的日期。

(3)在辦理離職證明時,離職人員最好申請加蓋原單位的公章,即有公司全稱的公章,這樣證明效力要更大,離職證明也更規範。

(4)離職證明只適用於合同期滿或主動申請離職得到公司同意的員工,如果是被公司辭退或開除的員工,公司可以為其出具開除證明書,而不是離職證明書。

(5)如果在離職時,單位並沒有主動開具離職證明書,那麼離職員工最好主動向其人力資源部門索要,對這項要求單位是沒有任何理由拒絕的,為離職員工開具離職證明,是單位的法定義務

在現代社會中,跳槽是一個很常見的行為,當勞動者找到更好的工作機會時,他們便可能會選擇跳槽,而跳槽就需要從一個用人單位離職並且到另一個用人單位入職,而離職原用人單位就需要開具離職證明。勞動者在離職的時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如實開具離職證明,若單位不予開具的話屬於違法行為,因此給勞動者造成了損失的,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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