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遲拿不到房產證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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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遲遲拿不到房產證應該怎麼辦

遲遲拿不到房產證應該怎麼辦

商品房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逾期辦證的原因是複雜的,從目前來看,購房者遲遲拿不到房產證至少存在以下幾種原因:

1、出賣人的原因,例如出賣人沒有繳清土地出讓金等有關費用、在施工中擅自改變規劃無法通過驗收、辦證工作拖延推託等;

2、買受人的原因,例如買受人自己經過催促也不同意辦證或拖延移交需要自己提供的辦證資料等;

3、合同外第三人的原因,例如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測繪造成逾期、出賣人在約定期限內遞交了辦證資料而登記機關造成逾期等;

4、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逾期。

二、遲遲拿不到房產證怎麼辦,逾期不辦理房產證如何處理?

根據我國現行的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只有屬於商品房出賣人的原因造成逾期辦證的,才能夠認定出賣人構成逾期辦證違約責任。

在確定是出賣人原因的前提下,相關司法解釋中明確界定了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幾種情形:

(一)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內沒有辦出房產證的;(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沒有辦出房產證的;(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內沒有辦出房產證的。

逾期不辦理房產證如何處理?商品房出賣人逾期辦證行為構成違約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有約定違約金標準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追究商品房出賣人的逾期辦證違約責任,應當注意訴訟時效。按照《民法通則》關於一般訴訟時效為兩年的規定,買受人必須在違約之日起兩年內提起訴訟或者以其他方式主張自己的權利並留下相關的證據,否則將無法追究出賣人的違約責任。

解決逾期辦證問題,通常有四種途徑:和出賣人協商、向消費者協會投訴、仲裁和訴訟。

和出賣人的協商可以在購房時進行,對逾期辦證的問題簽訂一個儘可能詳細的補充協議,這類特別約定將來可以優先適用,也可以在出賣人出現逾期辦證行為後進行協商,爭取達成共識,但是要注意儘量採用書面形式,保留和收集有關證據,在協商無效的情況下將有利於其他途徑的展開。

購房人選擇仲裁途徑的,應該以雙方存在仲裁協議為前提,同時要注意的是由於仲裁機構和法院系統沒有隸屬關係,相關司法解釋對仲裁機構並不具有約束力,仲裁庭只是參照有關規定進行裁決。

買商品房最關鍵的是要拿到房產證,只有這樣,購房者才能真正成為房屋的主人,否則開發商可以一房二賣。按照法律規定,及時辦理房產證是開發商的義務,如果開發商沒有正當理由而逾期不辦理房產證,導致購房者遲遲拿不到房產證,那麼購房者應當及時收集證據向法院起訴主張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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