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與食品打假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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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敲詐勒索罪與食品打假一樣嗎?

敲詐勒索罪與食品打假一樣嗎?

是不一樣的,在食品、藥品、化粧品以及保健品領域,“知假買假”不影響主張消費者權利,職業打假行為就不可能構成任何犯罪

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借錢為名多次以要挾方法勒索公民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藏匿、夾帶等行為刻意製造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後,向商家索要賠償;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因同一事實多次向被害人索要錢款;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借舉報過期商品為由,長期對商家索要保護費;行為人故意購買假煙假酒,後以舉報相要挾,向銷售者索要財物。

敲詐勒索罪量刑標準取決於勒索敲詐的涉案金額。金額在二千元到五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處於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涉案金額在三萬元到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處於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三十萬元到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的,將會減輕或從輕處罰。

二、怎樣才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1、行為人為一般犯罪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為人必須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財物,這是敲詐勒索罪最主要的特點。威脅和要挾,是指通過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精神上的強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懼,產生壓力。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多種多樣,如以將要實行暴力;揭發隱私、違法犯罪活動;毀壞名譽相威脅等等。其形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還可以通過第三者轉達;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財物的時間上,既可以迫使對方當場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

總之,是通過對公私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其產生恐懼、畏難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財物。

3、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債權人為討債而威脅債務人的,則不構成本罪。

敲詐勒索罪與食品打假不一樣,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為人,存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索要他人財物的情況,可以構成敲詐勒索罪,此時需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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