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XX與蕪湖XX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W

原告:許XX,女,漢族,住安徽省蕪湖縣。

許XX與蕪湖XX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洪XX,安徽振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劉磊,安徽振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蕪湖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

原告許XX訴被告蕪湖XX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於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張XX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於2015年2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託代理人洪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蕪湖XX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原告許XX系語言殘疾(二級),2013年2月到被告公司務工,2014年元月28日經結算,被告尚欠原告勞動報酬(即工資)8868元,並出有欠條一份,2014年10月16日被告支付給原告1000元,下欠7868元至今未付,雖經相關部門協調,仍未果。無奈,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工資款7868元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上述事實,由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複印件、被告企業信息及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欠條原件、殘疾人證複印件等各一份,以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在案證實。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明確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等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普通的民事糾紛受理。被告對欠原告工資出有欠條,原告也予以接受,因此,雙方之間就形成了債權債務關係,且具體明確,故原告訴請被告償還尚欠的工資款(勞動報酬)7868元,事實清楚,於法有據,應予支持。引起本案糾紛是被告沒有及時支付工資款所致,被告應負全部責任。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視為放棄抗辯的權利,依法可缺席判決。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二款、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蕪湖XX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許XX勞動報酬7868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限內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蕪湖XX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員張XX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丁XX

附:判決所依據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八十四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第九十條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六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