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XX友訴被告湖南XX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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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XX友,男,漢族。

原告向XX友訴被告湖南XX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XX,鶴城區XX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資格證書證號:431XXXX9012。

被告:湖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鍾XX。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智林(特別授權),男,漢族,系該公司法務。

原告向XX友訴被告湖南XX公司(以下簡稱武陵XX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以及另案武陵XX公司訴向XX友勞動爭議糾紛案,本院分別於2017年3月6日及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並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將該兩案於2017年6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併案審理。原告向XX友及委託訴訟代理人陳XX,被告武陵XX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劉智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XX友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武陵XX公司支付原告七級工傷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6670元,一次性醫療補助金5385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3850元;2、被告支付原告工傷住院期間的醫藥費12萬元,伙食補助3萬元,護理費3萬元,停工留薪工資43080元;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1月16日,原告在被告承建的世紀花園主樓做消防通道隔牆,在去負一樓運水泥時,因樓梯沒有護欄,從負二樓到負一樓樓梯間摔倒受傷,被送往懷化市三醫院搶救治療,之後轉入懷化市第一人民醫院繼續住院治療,診斷為下頷骨頦部骨折、雙側下頜骨髁狀突骨折伴顳頜關節脱位等,經治療後現已出院,懷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原告受傷依法認定為工傷,2016年11月3日,懷化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原告的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為七級傷殘。之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相關費用,被告拒絕給付,原告只好向懷化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經仲裁委裁決,原告不服仲裁裁決,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出訴訟。

被告武陵XX公司辯稱:1、原、被告雙方不具有勞動關係,不存在勞動爭議;2、原告向XX友系農村户口,因此不應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賠償;3、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的請求時間過XX,標準過高;4、停工留薪的工資要求12個月沒有依據;5、醫療費、取鋼板的費用應當以原告出具的發票原件為準。

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16日,原告在被告處工作時受傷。受傷後,原告被立即送往懷化市第三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0天,於2015年1月26日出院,同日轉入懷化市第一人民醫院繼續住院治療,並於2015年3月5日出院。住院期間,被告未安排人員護理,由向XX友家屬進行護理,被告未支付任何醫療費。出院後,原告在門診治療花費醫療費1581元。

2015年8月24日,懷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懷人社工傷認字[2015]第783號工傷認定書,認定:向XX友此次受傷為工傷,其工傷保險責任由武陵XX公司承擔。

2016年11月3日,懷化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懷勞鑑[2016]1021號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書,鑑定向XX友傷情構成七級傷殘。

2014年度懷化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590元。

2016年12月,向XX友向懷化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1、被告武陵XX公司支付七級傷殘一次性工傷傷殘補助金53040元、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612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61200元,合計175440元;2、被告支付住院期間護理費3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00元,合計60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停工留薪工資12個月共計48960元;4、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12萬元;5、被告支付原告取鋼板醫療費2萬元。經懷勞人仲字[2016]第198號仲裁裁決書裁決:1、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667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385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385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430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80元、住院護理費7922.8元、醫療費1581元,共計207433.8元。2、駁回向XX友的其他仲裁請求。裁決作出後,原告向XX友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上述事實,經過公開開庭審理,原、被告當庭舉證、質證、辯論,有以下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原告的身份證複印件,被告的營業執照、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複印件,證明雙方的身份情況;

2、懷化市工傷認定決定書、懷化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書,證明向XX友2015年1月16日在被告處工作時受傷為工傷,其工傷保險責任由武陵XX公司承擔,並經鑑定其傷情構成七級傷殘的事實;

3、病歷記錄及出院記錄一組,證明原告受傷後在第三人民醫院住院10天,第一人民醫院住院38天的事實;

4、門診醫療費發票12張,證明原告治療花費醫療費1581元的事實;

5、懷勞人仲字[2016]第198號仲裁裁決書,證實原、被告爭議事項經過了勞動仲裁前置程序;

6、庭審筆錄一份,證實本案的其他相關事實。

本院認為:本案屬於勞動爭議中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原告向XX友因工受傷,依法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依據《湖南省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工資標準或者工作不滿1月的,月工資標準參照適用其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規定,向XX友的工資本院採用2014年度懷化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590元。

向XX友應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為:

1、工傷醫療待遇(即醫療費)1581元,依據醫療費發票確定;

2、住院伙食補助費480元(10元/天×48天=480元),按10元/天標準計算,向XX友住院天數為48天。

3、停工留薪期工資43080元(3590元/月×12月=43080元),向XX友2016年11月3日經懷化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構成七級傷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

4、護理費7922.8元(3590元/月÷21.75天×48天=7922.8元),依據向XX友傷情,其住院期間需要人員護理,護理期間為住院期間即48天,因向XX友未舉證護理人員工資收入證據,本院參照2014年度懷化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590元/月。

5、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6670元(3590元/月×13月=46670元),為原告13個月的工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規定,向XX友在仲裁申請提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時即包含其解除勞動關係的意思表示,故解除勞動關係時,向XX友享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待遇。並且依據《湖南省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係,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係。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是: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向XX友享有:

6、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3850元(3590元/月×15月=53850元),為原告15個月的工資。

7、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3850元(3590元/月×15月=53850元),為原告15個月的工資。

以上1-7項合計為207433.8元。

被告尚未依法為原告向XX友參加工傷保險。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的規定,被告應支付原告向XX友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故被告武陵XX公司應支付原告向XX友各項工傷保險待遇207433.8元。

據此,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湖南XX公司支付原告向XX友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共計207433.8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

二、駁回原告向XX友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向XX友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XX  袁 婷

人民陪審員  賈姍姍

人民陪審員  鍾曉蘭

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一日

代理書記員  李翊銘

附法律條文: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市級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XX,但延XX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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