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鑑定護理怎樣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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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鑑定護理怎樣鑑定

一、交通事故傷殘鑑定護理怎樣鑑定?

交通事故造成受傷人傷殘,需要護理的、對護理依賴程序進行鑑定時,由各方當事人共同委託有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

第十二條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核對並記錄鑑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鑑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

本通則所稱鑑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鑑定事項有關的鑑定資料。

二、交通事故做傷殘鑑定需準備哪些材料?

1、身份證(無身份證的帶户口本)

2、委託鑑定書(律師事務所或交通隊出具)

3、交通事故認定書

4、病歷本、診斷證明、入院記錄、出院總結

5、X光片、CT光片及報告單

三、交通事故護理費賠償標準怎麼確定?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在交通事故中傷殘鑑定也不是必不可少的程序,交通事故確實造成受害人殘疾,且需要有他人進行護理的,對傷殘等級以及護理依賴程度等,這些都可以通過傷殘鑑定機構確定。如果不能自行確定鑑定機構,也可以到交管部門指定的機構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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