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XX與劉XX勞務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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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XX。

唐XX與劉XX勞務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劉娜,湖南江之浩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變更訴訟請求,參加調解、和解,申請執行,簽收法律文書。

被告劉XX。

原告唐XX與被告劉XX勞務糾紛一案,於2015年1月13日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於2015年4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XX的特別授權委託代理人劉娜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唐XX訴稱,原告於2013年初開始帶領20多名工人跟隨被告劉XX從事搗混凝土工作,至2013底被告共拖欠工資16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被告劉XX於2014年11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條,承諾於2014底給付原告,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後,被告又予以否認。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判令:1、由被告償還原告欠款160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劉XX沒有答辯。

原告唐XX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交了如下證據:

1、原告唐XX的身份證複印件,擬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

2、被告劉XX的身份證複印件,擬證明被告的身份情況;

3、被告劉XX於2014年11月23日向原告出具的條據,擬證明被告尚欠原告勞務費16000元;

4、證人李XX出具的書面證明及其身份證複印件,擬證明被告劉XX尚欠原告勞務費16000元;

5、證人王XX出具的書面證明及其身份證複印件,擬證明被告劉XX尚欠原告勞務費16000元;

6、證人袁某某出具的書面證明及其身份證複印件,擬證明被告劉XX尚欠原告勞務費16000元。

審查,原告提交的第1號、2號證據,證據來源於法定機關,第3號證據,有第4號、5號、6號證據予以佐證,第4號、5號、6號一致證實被告劉XX欠原告勞務費,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均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根據採信的證據及原告的當庭陳述,本院認定如下事實:原告唐XX於2013年初開始與20多名工人一起在被告劉XX承包的工地從事搗混凝土工作,至2013底原、被告經結算後,被告劉XX共拖欠原告唐XX勞務費16000元,原告唐XX多次向被告劉XX催討,被告劉XX於2014年11月23日向原告出具要付原告唐XX16000元的條據,並約定於2014底前給付原告唐XX,被告劉XX向原告唐XX出具條據後,至今未給付。

本院認為,被告劉XX欠原告唐XX勞務費的事實成立,被告劉XX應當按時付清所欠原告唐XX的勞務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劉XX於本判決書生效後三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唐XX勞務費1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元,由被告劉XX承擔,原告已墊付,執行時由被告劉XX一併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一經生效,義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權利人可在本判決書所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之內申請本院強制執行。

審判長龍永固

人民陪審員雷建剛

人民陪審員龍守書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代理書記員劉X

附本案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八十四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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