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訴被告谷XX、朱XX、朱XX、劉XX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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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住所地盤錦市興隆台區。

原告XXX訴被告谷XX、朱XX、朱XX、劉XX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負責人:王X,該行行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周興磊,遼寧泰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谷XX,男,1965年5月10日生,漢族,盤錦市興隆台區人,個體,住盤錦市興隆台區。

被告:朱XX,男,1969年11月21日生,漢族,盤錦市雙台子區人,個體,住盤錦市雙台子區。

被告:朱XX,男,1979年10月15日生,漢族,盤錦市雙台子區人,個體,住盤錦市雙台子區。

被告:劉XX,女,1948年4月1日生,漢族,盤錦市雙台子區人,住盤錦市雙台子區。

被告朱XX、朱XX、劉XX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張XX,遼寧XX律師。

原告XXX訴被告谷XX、朱XX、朱XX、劉XX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委託訴訟代理人周興磊,被告谷XX,被告朱XX、朱XX、劉XX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原告與被告谷XX之間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項下貸款提前到期;2、判令被告谷XX立即償還原告剩餘貸款本金274695.03元,利息3327.37元,罰息45.90元,復息37.06元,合計278105.36元(利息、罰息、復息暫計至2018年9月11日,之後利息、罰息、復息按合同約定及人民銀行止規定計至還清之日止),並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判決期間的債務利息;3、判令被告谷XX立即為原告辦理其涉案房產抵押登記手續,且對該抵押房產處理後所得之價款優先償還原告的貸款本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4、判令被告谷XX承擔本案律師費13905.27元;5、判令被告谷XX承擔本案涉訴費用;6、判令被告朱XX、朱XX、劉XX對被告谷XX所欠付本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事實與理由:2010年4月,原告與被告谷XX簽訂《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谷XX提供貸款人民幣37萬元,用於購買位於興隆台區水木清華XXE5-2-603房產,貸款期限240個月,自2010年8月9日起到2030年8月9日止,貸款利率為基準年利率5.94%,罰息為貸款執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息。

為擔保債務履行,被告谷XX將其所購位於興隆台區水木清華XXE5-2-603房產抵押給原告,並於2010年8月9日在盤錦市房產管理局辦理了預告抵押登記,同時,盤錦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作為保證人,在《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中籤名並蓋章,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合同簽訂後,原告依X向被告谷XX足額發放了貸款人民幣37萬元,但其卻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已累計數次未按時足額還款。

截至2018年9月11日,被告谷XX尚欠本金274695.03元,利息3327.37元,罰息45.90元,復息37.06元,合計278105.36元。

同時,被告谷XX在其已辦理預告抵押登記的房產可辦理正式抵押登記的情況下,始終拒絕配合辦理正式抵押登記;並且,保證人XX公司已於2013年11月4日註銷,註銷時其未通知原告申報債權,註銷時其未通知原告申報債權,註銷時其股東為朱XX、朱XX、劉XX。

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被告谷XX辯稱,欠款屬實。

因家裏出現一些事情影響了正常還款。

原告也沒通知我若再逾期就將起訴,我希望繼續履行合同,並配合原告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望法院酌情審判。

被告朱XX、朱XX、劉XX辯稱,答辯人系原XX公司股東,XX公司於2013年11月4日註銷。

XX公司在註銷前為被告谷XX在原告處貸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013年1月,XX公司向公司登記機構申請註銷登記,成立以股東朱XX為組長的清算組。

2013年3月1日,清算組在盤錦日報上發佈“註銷公告”通知相關債權人。

原告並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當時的清算組申報債權。

原告在訴狀中訴稱“XX公司註銷時未通知原告申報債權”的事實不存在。

XX公司清算組在申請註銷時,已經依法在報紙上發佈“註銷公告”,履行了通知義務。

因此,答辯人不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如下:2010年4月16日,原告與被告谷XX簽訂《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谷XX提供貸款人民幣37萬元,用於購買位於盤錦市興隆台區水木清華XXE5-2-603房屋,貸款期限240個月,自2010年8月9日起到2030年8月9日止,還款方式為等額還款,貸款利率為基準年利率5.94%,罰息為貸款執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按日計收復息,合同約定借款人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次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宣佈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償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

被告谷XX以前述所購的房產作為抵押,並辦理了房屋抵押預告登記,該房屋至今未辦理所有權證,也未辦理抵押登記,合同約定如因保證人或抵押人的原因致使抵押房產未能辦妥抵押登記的,貸款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或保證人在限定的時間內辦理完畢抵押登記手續,對延遲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或宣佈貸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償還全部貸款,並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XX公司作為保證人,在《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中籤名並蓋章,為被告谷XX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範圍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險費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執行費、公告費、送達費、差旅費)等,保證人確認對上述保證範圍內的全部債務負有經濟上、法律上的連帶責任。

保證人自願放棄要求貸款人首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人士追索、對抵押物、質物先行處置或採取訴訟等法律手段之權利。

合同簽訂後,原告於2010年8月9日向被告發放貸款37萬元。

原告起訴後,被告谷XX償還原告1萬元借款,截止至2018年10月18日,被告谷XX已有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次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現拖欠本金267,802.42元,利息2,601.31元,復息5.3元,合計270,409.03元。

另查,XX公司於2013年3月1日召開股東會,會議決定解散XX公司,股東即被告朱XX、朱XX、劉XX表決XX公司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無欠税問題,如發生問題由全體股東負責。

當日,成立清算組,並在盤錦日報刊登了註銷公告。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商品房買賣合同、個人借款及擔保合同、個人貸款借款借據、房屋預告抵押登記、還款流水明細、企業季度檔案登記材料、公告及原、被告當庭陳述等在卷為憑,經庭審核實,予以採信。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谷XX及XX公司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雙方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原告已按合同約定發放全部貸款給被告谷XX,因被告谷XX逾期還款構成違約,故雙方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應予以解除,被告谷XX應承擔償還欠款本金、利息的責任。

案涉房屋僅辦理了房屋抵押預告登記,被告谷XX一直未協助原告辦理抵押登記,根據合同約定,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在限定的時間內辦理完畢抵押登記手續或宣佈貸款提前到期,原告已要求解除借款合同,故要求被告協助辦理案涉房屋抵押登記手續及優先受償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同時,XX公司作為保證人,對被告谷XX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現XX公司已註銷,其清算組在報紙上刊登了公告,僅履行了刊登公告義務尚不構成對債權人的有效通知,沒有證據證明已書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即本案原告,同時被告朱XX、朱XX及劉XX作為XX公司股東在股東會上表決XX公司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無欠税問題,如發生問題由全體股東負責,故被告朱XX、朱XX及劉XX對被告谷XX的上述債務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關於原告主張的律師費,原告提供的委託代理協議書不足以證明律師費的實際支出,本院不予認可。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XXX與被告谷XX於2010年4月16日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

二、被告谷XX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XXX借款本金267,802.42元及截止2018年10月18日前的利息2,601.31元,復息5.3元,合計270,409.03元;並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上述款項還清日止,按照原、被告雙方於2010年4月16日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約定計付利息、罰息及復息;

三、被告朱XX、朱XX、劉XX對被告谷XX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X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給付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680.00元減半收取2,840.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高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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