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員工不來上班可以辭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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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哺乳期員工不來上班可以辭退麼?

哺乳期員工不來上班可以辭退麼?

1、哺乳期員工不到單位上班一般不可以辭退,但可以確定的是,單位不能僅因為哺乳期職員不到單位上班就將其辭退。若哺乳期職員存在以下情形的,單位可以將其辭退:

(1)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一般情形下,以下職員單位不能隨意辭退: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哺乳期被辭退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1、哺乳期被辭退屬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補償未簽訂勞動合同時候的2倍工資款,同時,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2倍。另外屬於事實勞動關係期間,如果有相關證據(如工作牌、工作證、工資卡、工作服、押金條等)證明事實勞動關係,單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產假期間工資標準按基本工資算。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向單位要求雙倍工資,同時要求補繳社會保險。

2、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員工在哺乳期內被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每滿一年可獲得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其他經濟補償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對於處於哺乳期的女性職員,單位一般不得將其辭退,即使在哺乳期期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單位也不能主張解除勞動關係。但若是哺乳期的職員,被法院依法判處刑事處罰。或者此類職員因為玩忽職守等,給單位造成嚴重損失,可以將其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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