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員工不符合條件怎麼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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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員工不符合條件怎麼辭退?

一、試用期員工不符合條件怎麼辭退?

試用期員工不符合條件可以協商或者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員工的法律流程

試用期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

企業與員工就解除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署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雙方勞動關係解除---->員工辦理交接手續。

試用期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員工的法律流程:

入職時員工簽訂了崗位職責説明書、錄用條件説明以及考核制度---->試用期內對員工進行了考核,並留有員工確認的考核結果---->若無法協商一致,直接向員工送達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通知---->單方面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員工辦理交接手續。

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滿足兩個前提:入職時,員工簽署了合法有效且具體的錄用條件;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進行了客觀真實合法的考核。沒有以上兩個前提,生搬硬套的使用“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員工”必定承擔法律風險。

二、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目前我們國家關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這些所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明確規定可以確定試用期,但是試用期的約定是不能夠過場的,這主要接受未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畢竟試用期的工資相對來説是比較低的,當兩個在適用期內發現用人單位的勞動者不符合條件的可以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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