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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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有什麼?

一、勞動者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有什麼?

訂立勞動合同可以約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但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有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違約責任。勞動者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違約的責任形式,即勞動合同的違約者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一般來講,市場經濟國家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形式主要有刑事責任和經濟責任兩種。刑事責任指當事人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義務,對方可以法定期限內向法庭或法院起訴,由法庭和法院對違約者給予刑事處罰。經濟責任則是指對違約者的強制性經濟處罰,包括罰款、賠償損失,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獎金等。

二、勞動合同違約賠償範圍是怎樣的?

(一)在損害賠償知識中,約定損害賠償的定義

在損害賠償知識中,約定損害賠償,又稱約定損失賠償和約定賠償,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或者向對方支付一定的金錢。

(二)在損害賠償知識中,約定損害賠償包括兩種情形:

1、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損害賠償的條款;

2、合同沒有約定的,在合同成立後、履行前經過協商達成損害賠償的協議。

(三)在損害賠償知識中,約定損害賠償的特徵

通過損害賠償知識可以知道它的根本特徵在於它具有預定性或者約定性。約定損害賠償是事先由當事人在合同中或者合同成立後達成的補充協議中協商確定的。

(四)在在損害賠償知識中,約定損害賠償的有利作用

1、作為違約損害賠償的一種方法,其重要特點是有利於在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害時及時解決賠償的問題。允許當事人事先約定賠償,就可以及時對受害人作出補償,了結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爭議;

2、同時,預定損害賠償條款的存在,不僅可以對債務人起到一種督促作用,使之意識到違約發生後他可能承擔的賠償數額,從而正確履行合同,而且這種約定賠償條款也有利於減少訴訟。

勞動者違約,用人單位一般不能援引實際履行制度,勞動合同違約的賠償範圍是由簽訂合同雙方進行確定的,要明確的體現在合同的條款中,對於合同違約的違約金要適當,不能過高,也不能過低,如果發現違約金不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向法院申請適當的增加或者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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