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XX公司、孫XX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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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張XX,經理。

天津市XX公司、孫XX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XX,男,天津市XX公司股東。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孫XX,女,1984年4月25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東麗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秀章,天津君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X(孫XX丈夫),住住天津市東麗區。

上訴人天津市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孫XX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2017)津0110民初53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7年11月9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天津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張XX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劉XX、被上訴人孫XX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劉秀章、王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XX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孫XX返還XX公司為其代繳的社會保險個人應承擔部分9966.18元;2.改判孫XX返還XX公司為其代繳的公積金個人應承擔部分6968元;3.上訴費由孫XX負擔。

孫XX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天津市XX公司上訴請求,要求維持原判。

天津市XX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孫XX返還給XX公司墊付的社險個人應承擔部分人民幣9966.18元;2、判令孫XX返還XX公司墊付的公積金個人應承擔部分人民幣6968元;3、判令孫XX承擔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孫XX於2009年3月至XX公司擔任會計。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XX公司自2009年10月開始為孫XX繳納社會保險,自2010年5月開始為孫XX繳納住房公積金。孫XX出勤至2017年1月17日。

2017年6月21日,XX公司申訴至天津市東麗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該委於同日作出津東麗勞人仲不字[2017]第0121號《不予受理通知書》,以不屬於處理範圍為由不予受理。XX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XX公司提供了工資發放明細,以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而孫XX工資數額未發生變化為由主張發放未扣除孫XX個人應負擔的社會保險和公積金費用,孫XX對於工資發放明細的真實性認可,但不認可證明目的。工資發放明細中列支了工資總額、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和公積金費用及最終實際發放的數額,職工工資上調是正常現象,工資明細中顯示扣繳大額醫療保險的月份孫XX工資數額減少,故並不能證實XX公司的主張,對該份證據不予採信。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應按照法律規定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分別負擔,XX公司的工資發放明細顯示工資計算方式已經長期履行,現沒有證據證實雙方就職工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費用進行了特殊約定,也沒有證據證實XX公司為孫XX墊付了職工個人應承擔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費用,故XX公司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天津市XX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天津市XX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XX公司提交以下證據:1.2014年至2016年XX公司交納公積金的銀行扣款單,證明XX公司為孫XX交納了公積金;2.2014年至2016社險銀行代扣交款單;3.2014年至2016年社險收到XX公司款項的收據,上面有五險具體的明細;4.交納保險新增人員名單,證明2009年10月開始XX公司給孫XX交納保險;5.2010年5月18日開始給孫XX辦理的增加公積金的清冊,蓋有公積金中心公章;公司和公積金中心、銀行委託三方劃款協議,證明銀行給XX公司劃款了;7.公積金中心給XX公司的單位明細賬,證明XX公司從2010年至今連續交納公積金;8.2015年、2016年公積金的調整清冊,證明XX公司為孫XX交納了公積金;9.社險給XX公司開具的2011年與2017年的基數名冊,證明有孫XX的交費明細;公司的社保交費證明,證明XX公司給員工交納了社會保險。孫XX對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不認可證明目的。本院的認證意見是,對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證據內容不能證明XX公司存在為孫XX墊付社會保險和公積金個人應承擔部分的費用的事實,故對該證據與本案爭議的關聯性不予採信。本院對原審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勞動爭議糾紛,爭議焦點為孫XX是否應當向XX公司返還社會保險個人承擔部分9966.18元、公積金個人承擔部分6968元。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不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本案中,XX公司在一、二審所提交的證據均不能證明其存在為孫XX墊付社會保險和公積金個人應負擔部分費用的事實,其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一審判決結果並無不當。

綜上所述,天津市XX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天津市XX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豔軍

審 判 員  吳文琦

代理審判員  盧 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書 記 員  武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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