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管轄權異議是否可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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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仲裁管轄權異議是否可起訴?

勞動仲裁管轄權異議是否可起訴?

勞動爭議仲裁案件,被申請人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如果對管轄異議決定不服的,逾期提出管轄異議的,仲裁委將不予處理,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因此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撤銷。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管轄權異議,是當事人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該規定並未明確賦予被申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權利。但是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當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因此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撤銷。

二、勞動爭議仲裁過程是怎樣的?

1、案件受理

這一階段包括兩項工作:當事人在規定的時效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請求仲裁的書面申請,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後一段時間內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2、調查取證

調查取證的目的是收集有關證據和材料,查明爭議實施,為下一步的調解或裁決做好準備工作。調查取證工作包括撰寫調查提綱,根據調查提綱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查取證,核實調查結果和有關證據等。

3、調解

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首先要做調解工作,努力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對達成協議的仲裁庭還需製作仲裁調解書。

三、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多久?

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該仲裁時效可中止、中斷;

3、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我國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糾紛案件處理中,如果是進入到人民法院審理勞動訴訟的程序中的。一方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此時也是被允許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一方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是需要及時的出具相關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請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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