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XX與XX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5W

原告牛XX。

牛XX與XX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李廣丁,天津津鼎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XX內(津保高速北)。

法定代表人何XX,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羅XX,該公司營運總經理(特別授權)。

委託代理人楊X,廣東XX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牛XX不服天津市北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北勞仲裁字(2014)第0383號仲裁裁決書,於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在審理原告牛XX與被告XX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原告於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當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撤回起訴。

本案訴訟受理費5元,由原告擔負。

審判員劉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王XX

附:本裁判文書所依據法律規定的具體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

項裁定,可以上訴。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