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XX、李XX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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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河源市XX。住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XX。

河源市XX、李XX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

經營者:羅X。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淑儀,廣東東江勤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向柳柳,廣東東江勤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李XX,男,漢族,。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XX,湖南XX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沈X,湖南XX律師。

申請人河源市XX與被申請人李XX申請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糾紛一案,本院於2017年3月7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審查過程中,被申請人李XX對本案的爭議已向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被申請人李XX請求本院依據法律規定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申請。申請人河源市XX也要求本院裁定終結訴訟。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五條規定,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中級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河源市XX要求撤銷源勞人仲案終字[2017]3號仲裁裁決的申請。

申請人河源市XX預交的案件受理費10元,本院予以退還。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李偉亮

審判員  鄧天仕

審判員  黃 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書記員  古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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