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XX公司、郭XX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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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唐山市XX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區衞國路東、朝陽道北軍創凱旋城。

唐山市XX公司、郭XX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

法定代表人:薛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楊波,河北潤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郭XX,女,1996年7月21日生,漢族,現住唐山市路北區。

委託代理人:王X,男,1989年7月19日生,漢族,現住唐山市豐南區。

申請人唐山市XX公司申請撤銷唐山市路北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北勞人仲案[2016]150號仲裁裁決一案,本院於2016年7月18日受理後,由審判員劉江靜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高穎、周X依法組成合議庭,由書記員王XX擔任法庭記錄,於2016年8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申請人唐山市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楊波,被申請人郭XX的委託代理人王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唐山市XX公司申請稱: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人從未招錄過被申請人,被申請人也未在申請人任何部門工作過。其所述工作地點XXX既不是申請人的分公司,亦非申請人的下屬部門,在法律上與申請人並不存在任何關係。2、被申請人提交的入職登記表為複印件,且該表格既無申請人公章也無法人簽字,工牌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不能證實與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考勤表顯示的單位名稱不是申請人。上述證據以及被申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因此,被申請人主張的每月2000元工資及押金沒有任何證據予以證實。唐山市路北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違反法律規定,故申請撤銷該裁決。

被申請人郭XX答辯稱:1、我不同意對方的意見,我堅持仲裁裁決。XXX屬於申請人的,申請人也沒有證據證實我沒有在其處工作過,仲裁期間我提交了入職登記表、工牌。2、我的實際工資是2000元,仲裁裁決書認定的也是2000元。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申請撤銷終局裁決,應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法定可撤銷的六種情形,即:(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本案中,關於申請人唐山市XX公司主張其與被申請人郭XX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被申請人工作的酒吧與申請人無關、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沒有證明效力,因上述主張不屬於法定撤銷裁決的理由,故本院不予支持。另關於申請人主張仲裁裁決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其主張仲裁裁決適用法律錯誤的理由是裁決所依據的證據不符合法律規定,該項主張實質上是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據效力的否定,而並非系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因此,本院對該項主張亦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唐山市XX公司請求撤銷唐山市路北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北勞人仲案[2016]147號仲裁裁決的申請。

申請費400元,由申請人唐山市XX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劉江靜

代理審判員高穎

代理審判員周X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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