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餘市XX公司與羅XX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特殊程序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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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仲裁被申請人):新餘市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餘市高新技術開XX。

新餘市XX公司與羅XX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特殊程序民事裁定書

法定代表人:李X,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熊X,江西袁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艾洪清,江西袁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仲裁申請人):羅XX。

申請人新餘市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與被申請人羅XX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案,本院於2016年8月31日立案後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XX公司稱,一、仲裁庭違法認定事實,枉法裁判。1、羅XX實際喪失了合同的解除權。其與羅XX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目的是房屋交易,因不能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期限內交房,雙方於2015年6月23日簽訂了《協議》,簽訂該協議的目的是以其支付違約金為代價換取羅XX不解除合同,並放棄對其的任何權利主張。羅XX已喪失瞭解除權。且羅XX以產權辦理違約為由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條件至今還未成就。2、仲裁庭對違約金的裁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屬於枉法裁判。其與羅XX於2015年6月23日簽訂的《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的規定,其已根據協議向羅XX賠償了2355元,羅XX明確放棄了向其追究任何索賠的權利。仲裁庭違背當事人達成的合意,裁決其支付羅XX違約金20319元,明顯屬於枉法裁判。二、仲裁裁決了不屬於本案爭議的事項,違法超裁。羅XX裝修保證金1000元是其根據前期物業管理合同,代新餘XX公司收取,該保證金不屬於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內容,不屬於本案仲裁的範圍。因此,請求法院撤銷新餘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作出的餘仲裁字(2016)242號仲裁裁決。

羅XX稱,1、XX公司與其僅就未按期交房達成協議,並沒有就延期辦理房產證達成協議,其沒有喪失解除權。2、其主張的違約金有法律和事實依據。3、羅XX交納的裝修保證金是XX公司收取的,因沒有裝修,XX公司應負責退還,該保證金屬於仲裁爭議範疇。綜上,XX公司要求撤銷該裁決的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經審查查明,2014年1月1日,羅XX與XX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羅XX以496000元的價款購買XX公司開發的水瀾山(二期)商品房1套,交房日期為2014年8月31日前,交付使用後90日內為買受人辦理完權屬登記,並約定了違約責任等。合同簽訂後,羅XX支付了全部房款。XX公司實際交房日期為2015年6月23日,交房的當日,XX公司與羅XX簽訂《協議》,約定XX公司向羅XX支付延期交房違約金2355元,違約金算到2014年10月31日,羅XX收到賠償款後不得再向XX公司提出任何索賠要求。羅XX於籤《協議》的當日收到違約金2355元。同日,羅XX向XX公司支付裝修保證金1000元、代收辦理房產證費用15754元。該房屋至今未能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2016年3月21日,羅XX向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委受案後於2016年7月7日作出餘仲裁字(2016)242號裁決,裁決:(一)解除羅XX與XX公司於2014年1月1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二)XX公司向羅XX返還購房款496000元,並支付違約金20319元,同時退還裝修押金1000元、代收契税15754元,共計533073元。(三)本案仲裁費9363元,由羅XX承擔648元,XX公司承擔8715元(已由羅XX墊付,XX公司逕付給羅XX)。上述(二)、(三)兩項金額共計541788元,由XX公司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給羅XX。XX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

本院認為,本案屬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糾紛。關於XX公司主張羅XX與之簽訂《協議》並收取其違約金2355元后實際已喪失了合同的解除權,因而仲裁庭裁判錯誤的問題,本院認為,XX公司的該申請理由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可撤銷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至於仲裁裁決XX公司返還羅XX裝修保證金1000元是否屬超裁的問題,本院認為,羅XX與XX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二十二條規定”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四(合同補充協議)第2條規定”該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應遵守臨時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規定”。而羅XX向XX公司交納的裝修保證金1000元,是XX公司根據物業管理規定收取的。因此,仲裁裁決XX公司返還羅XX裝修保證金1000元不屬超裁。綜上,XX公司要求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新餘市XX公司申請撤銷餘仲裁字(2016)第242號仲裁裁決的申請。

案件受理費400元,由新餘市XX公司承擔。

審 判 長  熊 喬

審 判 員  張思紅

代理審判員  章麗嬌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陳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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