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XX公司與深圳市XX公司 - 東莞市XX公司仲裁程序案件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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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仲裁被申請人):深圳市XX公司。

深圳市XX公司與深圳市XX公司,東莞市XX公司仲裁程序案件一審民事裁定書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樊X,廣東XX律師。

被申請人(仲裁申請人):深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婁XX,北京市XX律師。

委託代理人:孫富強,北京市XX實習律師。

被申請人(仲裁申請人):東莞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XX,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婁XX,北京市XX律師。

委託代理人:孫富強,北京市XX實習律師。

申請人深圳市XX公司(以下稱XX公司)向本院申請不予執行深圳仲裁委員會(2014)深仲裁字第214號仲裁裁決(以下稱214號仲裁裁決)。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XX公司稱,214號仲裁裁決的事項不屬於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仲裁協議範圍,仲裁庭違反深圳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損害了XX公司的合法權益。

1、仲裁裁決的事項不屬於雙方當事人仲裁協議的範圍。

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範圍有明確界定,即仲裁的糾紛主體僅限於股權轉讓合同的簽約方,仲裁的糾紛事項僅限於股權轉讓合同的條款內容。仲裁裁決對不屬於雙方當事人仲裁協議約定範圍內的糾紛事項,即深圳市XX公司(以下稱XX公司)、東莞市XX公司(以下稱XX公司)在承包經營期間與西安XX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稱某公司)發生的資金往來糾紛進行裁決。無論是仲裁的糾紛主體,還是仲裁的糾紛事項,都不屬於本案雙方當事人的仲裁協議範圍。

2、仲裁庭未按《仲裁規則》公正裁決。

仲裁裁決對以下事項進行了裁決但沒有説明裁決理由:對發生在XX公司、XX公司與仲裁協議糾紛主體以外的其他主體之間的八筆涉案資金進行仲裁;XX公司對八筆涉案資金承擔還本付息責任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錯裁和漏裁數筆往來資金。

XX公司、XX公司答辯稱,XX公司所主張的事實和理由均不是民訴法第274條規定的不予執行涉外仲裁裁決仲裁程序方面的事項,而是仲裁裁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面的問題。而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是實體問題,依法不屬於法院審查範圍。XX公司提出的申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本院查明:深圳仲裁委員會依據XX公司、XX公司與XX公司、XX公司(以下稱XX集團)簽訂的《西安XX電力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於2013年2月1日受理了XX公司、XX公司的仲裁申請,受案號為深仲涉外受字(2013)第12號。該案審理程序適用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XX公司、XX公司提出的仲裁理由和請求如下:2005年7月,XX公司、XX集團與XX公司、XX公司簽訂了《西安志達某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其後又簽訂了《補充協議(一)》、《補充協議(二)》。XX公司、XX公司依約向XX公司支付了相應的股權轉讓款人民幣300萬元,向某公司投入資金人民幣294萬元以上。而XX公司、XX集團拒不履行股權轉讓合同義務,造成了XX公司、XX公司的重大經濟損失。請求裁決:XX公司、XX集團向XX公司、XX公司連帶賠償損失人民幣294萬元以及利息損失;連帶賠償股權轉讓款利息損失人民幣808,600元;賠償辦案費用人民幣16萬元;連帶承擔本案的全部仲裁費用。

2013年4月10日,XX公司、XX集團提出管轄權異議,深圳仲裁委員會於2013年4月30日作出了深仲涉外受字(2013)第12號決定書。決定:XX公司、XX集團關於300萬元股權轉讓款的利息(計算XX間自2009年9月26日至2009年10月5日止)管轄權異議成立,有關該請求的仲裁程序終止進行;駁回XX公司、XX集團關於其他仲裁請求的管轄權異議。

2014年3月14日,深圳仲裁委員會(2014)深仲涉外受字第214號決定書對本案作出了裁決。裁決內容如下:一、XX公司、XX集團向XX公司、XX公司連帶賠償損失人民幣224萬元及相應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從上述款項實際支付之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其中,人民幣40萬元從2005年7月22日起計算利息,人民幣10萬元從2005年7月22日起計算利息,人民幣30萬元從2005年8月6日起計算利息,人民幣3萬元從2005年8月8日起計算利息,人民幣11萬元從2005年8月21日起計算利息,人民幣50萬元從2005年8月25日起計算利息,人民幣50萬元從2005年8月30日起計算利息,人民幣30萬元從2005年11月7日起計算利息);二、XX公司、XX集團向XX公司、XX公司支付合理辦案費用人民幣10萬元;三、駁回XX公司、XX公司的其他仲裁請求;四、本案仲裁費用人民幣68,974元,由XX公司、XX公司承擔13,794.8元,XX公司、XX集團承擔55,179.2元。

本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7月,XX公司(甲方)、XX集團(乙方)與XX公司(丙方)、XX公司(丁方)簽訂了業深電200XXXX0701號《西安XX電力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該合同第八條8.2款約定:在履行本合同中出現未盡事宜的,由各方協商解決;出現爭議的,各方儘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裁決。

2009年7月,XX公司、XX公司以某公司、XX公司、XX集團為被告,向陝西省户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三被告連帶返還XX公司、XX公司向某公司給付的流動資金借款人民幣234萬元及利息。2009年9月17日,户縣人民法院作出(2009)户民初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書,認定該案糾紛是在履行股權轉讓合同過程中發生的,應為股權轉讓合同糾紛,當事人已在股權轉讓合同的第8.2條約定了仲裁條款,該案應由深圳仲裁委員會受理,裁定駁回了XX公司、XX公司的起訴。XX公司、XX公司不服,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户縣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該案應由深圳仲裁委員會受理。於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西民四終字第44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XX公司、XX公司當庭證實,儘管提出訴訟和申請仲裁XX主張的標的金額有所變動,但XX公司、XX公司向陝西省户縣人民法院起訴,與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是基於同一事實和理由,即XX公司、XX公司在承包經營期間向千王公司投入了數筆資金而未得到清償。

本院認為,仲裁案件的當事人之一XX集團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成立的法人,本案仲裁為涉港仲裁,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關於不予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的規定進行審查。

一、關於仲裁裁決的事項是否屬於當事人仲裁協議範圍的問題。

XX公司、XX公司因承包經營期間向某公司投入資金未收回而形成糾紛,向陝西省户縣人民法院起訴。對該案的定性及是否應由法院管轄,户縣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裁定,即該案為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依據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應由深圳仲裁委員會受理,法院無權管轄。現XX公司因同一事實主張仲裁裁決的事項不屬於當事人仲裁協議範圍,顯然與相關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不符,其理由不能成立。

二、關於仲裁程序是否與仲裁規則不符的問題。

構成仲裁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事由有明確界定,證據問題不構成仲裁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XX公司提出仲裁裁決對相關涉案往來資金承擔作出了裁決但沒有説明裁決理由,以及錯裁和漏裁等問題,是對仲裁裁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提出質疑,而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屬於仲裁庭對案件的實體審理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法院無權進行審查。故申請人XX公司關於仲裁違反仲裁程序的主張亦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XX公司申請不予執行214號仲裁裁決的理由,沒有法律依據。執行該仲裁裁決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對該公司的申請,本院應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深圳市XX公司不予執行深圳仲裁委員會(2014)深仲裁字第214號仲裁裁決的申請。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00元,由申請人深圳市XX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周XX

審判員高XX

審判員邱明演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員李X(兼)

附:本案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四)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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