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殘後護理標準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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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殘後護理標準有什麼?
道路交通事故殘後護理標準有什麼?

一、道路交通事故殘後護理標準有什麼?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人數,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超過一人的,要由醫療機構或鑑定機構的明確意見,但最高不超過3人,擅自多用護理人員的費用受害人自理。

護理期限一般原則就是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為止。當事人出院後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繼續護理的,必須由該醫療機構出具醫囑證明或診斷書確定護理時間和護理人數。時間超過3個月仍需護理依賴的,應申請鑑(評)定機構對當事人是否需要護理進行確定。構成傷殘的護理費應為至定殘前一日,但定殘後仍需要護理的,應參考其傷殘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支付護理費。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但若受害人在判令支付護理費期限內死亡,則加害人無返還請求權;若受害人護理超過二十年的,超過年限仍可以另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然後再確定護理的費用。

二、交通事故發生後如何賠償?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護理費是由護工的勞務報酬和護理天數共同確定的,出現交通事故以後,要按照事故的責任進行賠償,可以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範圍內進行賠償,不足的部分,需要肇事司機自己賠償,如果司機被認定為全部責任,要按照受害者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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