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了到發工資日老闆不發工資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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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了到發工資日老闆不發工資怎麼辦?

1、協商解決。

勞動者在拖欠工資的維權,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文件記錄。確認勞動關係後,對於單位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可與老闆協商,要求單位補發工資。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如果拖欠工資數額比較大的話,可以直接請律師打官司,通過訴訟的方法來要回被拖欠的工資。

2、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通常是單位所在區的勞動監察大隊)。

公司不按時支付員工工資的,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立即要求公司支付員工拖欠的工資以及按照拖欠工資的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

3、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首先,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其次,確認勞動關係後,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第三,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為代通金。第四,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第五,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建議及時蒐集相關的證據,依法向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履行上述的義務。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後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如果用人單位拖延或者不發工資,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其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無論是離職前還是離職後,只要是用人單位不按時發放勞動報酬的,就屬於違法的行為,如果是在離職前用人單位不按時發放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以此為由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並且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給勞動者一筆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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