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丈夫交通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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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丈夫交通事故案

案情簡介

2007年8月3日,周某丈夫朱某未帶頭盔乘坐顏某駕駛的輕便摩托車與徐某駕駛的重型廂式貨車發生交通事故,致朱某、顏某當場死亡。經交警認定,顏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朱某負事故次要責任。顏某未婚,亦無財產,父母還需要贍養,顯然找顏某賠償是不現實的。

辦案思路及心得

本律師代理周某賠償訴訟後,分析認為朱某乘坐輕便摩托車的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係,不應當承擔事故責任。同時,徐某在廠區道路內未按限速行駛,駕車過路口、門口超速、未減速注意避讓,且未及時採取制動措施,其對事故的發生不應只承擔次要責任。本案損害的發生是由徐某、顏某的過錯直接結合所致,徐某、顏某構成共同侵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應對周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鑑於重型廂式貨車車主是上海一單位,薛某是顏某駕駛的輕便摩托車登記車主,而顏某已死亡,故對原告方的損失最終應由被告上海某公司、徐某和被告薛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作為顏某父母則應在繼承顏某遺產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實則顏某無遺產,其父母不需要賠償)。

裁判結果

法院支持了代理人的意見,判決上海某公司和被告薛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終通過執行上海某公司財產,周某的損失五十餘萬元全部賠償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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