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訴太平洋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李紅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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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訴太平洋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李紅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胡武平訴被告李洪昇、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胡武平的委託代理人王衞東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紅升及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出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胡武平訴稱:2012年11月3日,李紅升駕駛車牌號為京E06799的車輛與我駕駛的車牌號為京N1B367的車輛在北京市通州區朝陽路相撞,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認定,李紅升應該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我修理車輛花費52350元,並多次與李紅升溝通賠償事宜,但李紅升始終拒絕支付我修理車輛費用,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也未承擔賠償責任。現為了維護我的合法權益,起訴至法院:1、要求被告李紅升賠償我車輛修理費50917元、租車費3000元、車輛損失8000元,以上共計61917元。


辦案思路及心得

該案起因是,自然人李紅升駕駛一輛麪包車違章行駛,與原告所駕駛車輛發生碰撞。經交警查驗,認定李紅升為全責。李紅升為來京務工人員,用麪包車為人送貨謀生。他所駕駛車輛僅交納強制險,未上其它商保險,家庭生活非常困難。原告修車支出5萬餘元,多次與被告李紅升協商,李紅升以家庭困難為由,拒不賠償。最後,原告將其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法院判定保險公司在強制險的責任範圍內承擔2000元賠償責任,李紅升賠償剩餘四萬九千餘元。

該案雖然簡單,但如採用何種方法才能最大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也是需要商榷的。

一種方法是隻起訴保險公司,要求保險公司在承保範圍內承擔責任,也就是2000元。因李紅升沒有賠償能力,而放棄對其訴訟。這種方法是,時間快,保險公司會積極應訴,早日結案。

一種方法是將保險公司和李紅升一起起訴,要求保險公司承但2000元賠償責任,李紅升承擔剩餘約5萬元賠償責任。這種方法面臨時間拖延的風險。因為在後期李紅升已不接電話。如果李紅升不應訴,很可能導致起訴書要公告、判決書要公告、執行要公告。每次公告時間2個月,這樣算下來這個案子結案至少需要9個月,但最終結果還是保險公司的2000元賠償。

採用第二種方法,訴訟費也很可能由原告承擔。因為,屆時判決書極難得到執行。最終原告選擇了將李紅升和保險公司一起訴至法院。判決結果如上述判決,原告除收到保險公司賠償的2000元外,最終實際承擔了1348元訴訟費、三次公告費用780元和律師費。當然,原告因此獲得了對李紅升將來的執行權,一旦李紅升有了財產,原告將獲得全部賠償。


裁判結果

一、被告太平洋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賠償原告胡武平車輛(車牌號:京N1B367)修理費人民幣二千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

二、被告李紅升賠償原告胡武平車輛(車牌號:京N1B367)修理費人民幣四萬八千九百一十七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

三、駁回原告胡武平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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