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給工資沒有勞動合同怎麼辦
一、不給工資沒有勞動合同怎麼辦?
不給工資沒有勞動合同的,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沒有勞動合同拖欠工資申請勞動仲裁需準備哪些材料?
1、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4、委託他人代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1份,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明覆印件1份;委託律師代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函、律師證複印件各1份。
5、證據清單。
三、沒有勞動合同拖欠工資的仲裁申請書應載明哪些內容?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四、沒有勞動合同且拖欠工資可以單方離職嗎?
可以,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法定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拖欠工資和不籤勞動合同是兩種違法行為,如果入職的時間滿一個月不滿一年都沒有勞動合同的話,實際上員工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的,而且員工可以選擇維權的方式也非常多。但是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申請仲裁時,都一定要注意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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