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勞動合同不發工資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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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勞動合同不發工資怎麼辦?

勞動合同,從字面上來理解應該也能明白,就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勞動者可以説是社會的底層,通常都是缺乏知識的人羣,國家規定要簽訂勞動合同其實也是為了能更加有效的維護勞動人民的權益。勞動合同都是規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一旦發生糾紛就可以根據合同向法院起訴。那麼沒有勞動合同不發工資怎麼辦?

一、沒有勞動合同不發工資怎麼辦?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規定:公司有拖欠勞動報酬的行為時,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這樣在30日內會拿到工資的,比勞動仲裁快得多。

(2)如果公司未按約定及時足額的發放公司,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如果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向公司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支付拖欠的工資;補繳社保;如果解除勞動關係,要求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4)議及時蒐集相關的證據,依法向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履行上述的義務。

1、按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發放工資,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立案處理;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因此,勞動者或勞動保障部門可以從以上方面去證明或認定。司法實踐中,還可以用公司業務往來的文件,錄音證據等來證明勞動關係。

二、勞動合同概念

勞動合同[1]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沒有勞動合同不發工資,不用擔心,首先不訂立勞動合同就是已經是違法的行為了,因為員工是弱勢羣體,如果沒有訂立合同,説明主要責任在於公司沒有做好準備工作,員工可以申請用人單位在未簽訂合同期間給予員工平時的兩倍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工資,那麼員工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用人單位強行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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