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提供非全日制用工合法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W
企業提供非全日制用工合法嗎?

一、企業提供非全日制用工合法嗎?

企業提供非全日制用工合法,目前非全日制用工也是屬於企業用工的一種具體的形式。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法規內容是以小時計酬為主要的方式,並且一般情況下在這種用工的形式之下,勞動者在同一個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是不能夠超過4個小時的,累計的計算的話也不能夠超過24個小時每一週。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況下,小時工資標準是用人單位按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給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政府頒佈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當地政府頒佈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含用人單位為其交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支付工資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二、非全日制用工與全日制用工的區別是什麼?

1、是否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兩種合同形式均為法律所認可。

在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必須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需要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的視為雙方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即使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無需像全日制用工中那樣支付雙倍工資和被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一律不得約定試用期,而全日制用工中,只有不超過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3、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而且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也就是説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沒有全日制用工中那樣嚴格的實體和程序要求,只要雙方任何一方當事人想要與對方解除勞動合同就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目前企業如果要求勞動者提供非全日制用工的話也是屬於一種合法的情況,因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都是屬於目前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一種合法的用工的方式,相對來説也是普遍的用工方式。只不過説非全日制用工時以小時來計算酬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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