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勞務合同糾紛必須仲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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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生勞務合同糾紛必須仲裁嗎?

發生勞務合同糾紛必須仲裁嗎

勞務合同糾紛不是必須仲裁,勞務合同糾紛申請仲裁是有條件限制的。

《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二、發生勞務合同糾紛沒有仲裁協議向法院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勞務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1、調解。

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經過自願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

2、仲裁。

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可以提請仲裁機關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裁決;

3、訴訟。

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合同糾紛。

四、勞務合同糾紛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1、勞務合同糾紛的舉證責任是,誰主張,誰舉證。

2、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五、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1、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着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

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係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同。

勞動合同的履行貫穿着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合同的僱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以仲裁方式處理勞務合同糾紛有一定的條件限制,如果是勞動合同糾紛,沒有經過勞動仲裁的不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委員會只受理勞動合同糾紛,但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不一樣的,在勞務關係中,接受勞務的一方沒有義務給勞務工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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