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一死三傷賠償的項目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3W

交通事故一死三傷賠償的項目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一死三傷賠償的項目有哪些?

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項目都是有法律規定的,具體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如果構成傷殘的,還要進行司法鑑定,根據鑑定結果索要傷殘賠償金、死亡的要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家屬辦理喪事支出的合理開支、被撫養人的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這些數額的計算都是有法律明確規定的,同時還要結合死傷者的實際情況計算的。

二、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1、受理報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後,按照管轄範圍予以立案。

2、現場處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4、裁決處罰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

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

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製作併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三、交通事故賠償程序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

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綜合上面所説的,交通事故的產生就是因一方沒有按規定的駛駕車輛而產生的事故,對於此事故的賠償只要涉及到人員的傷亡必定就會存在相應的賠償,而對於賠償的項目我國也是有統一的標準,只要按此項目進行計算,就可以得到合理的賠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