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交通事故最多扣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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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交通事故最多扣幾天

一般情況下,事故車被扣的期限不應超過25天(其中20天的檢驗、鑑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車期限),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延長檢驗、鑑定期限的情形下,事故車被扣的期限不應超過65天(其中60天的檢驗、鑑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車期限);

但一方當事人收到公安機關的檢驗、鑑定結論提出書面異議並申請重新檢驗、鑑定除外,此種情形下,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則扣車的時限將會延長一倍時間。

如果交警超過上述期限扣車,即為違法扣留。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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