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轎車載人乘客撞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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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轎車載人乘客撞傷

一、交通事故轎車載人乘客撞傷怎麼處理?

交通事故轎車載人乘客撞傷的情況下的處理:第一,需報交警進行事故認定、責任劃分。第二,如人受傷需至醫院進行診斷,如可能構成傷殘,需到法醫門診進行傷殘鑑定,確定傷殘等級,如財產損失定損。第三,根據事故認定書劃分的責任、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標準雙方分擔責任。第四,如被害認死亡,可根據雙方責任大小、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標準承擔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二、轎車載人造成事故的認定

即使對搭乘人員不收取費用,依據《合同法》302條款第二款規定“前款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其中“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即屬於好意同乘,從此意義上推定,運輸合同同樣適用於好意同乘,駕駛人員應當依據運輸合同的規定對搭乘人員承擔賠償責任,但此説的最大弊病在於其合同要件於《合同法》第288條運輸合同的概念不符,承運人並不存在對任何乘客收取票款的行為,無成就客運關係之相關行為,不可認定為運輸合同。 亦有學説認為:好意同乘雙方雖然不符合運輸合同之要件,但鑑於運輸事實發生,亦可根據《合同法》第124條之規定,類推適用運輸合同之規定,按照302條款確定賠償責任。

雖然好意同乘者雙方不存在合同關係,但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因轎車載人導致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的情況下,應當立即報警處理,由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進行合法的事故責任認定,再根據責任認定的情況進行事故賠償處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及到轎車非法營運導致人員受傷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不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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