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交通事故的期限一般是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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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交通事故的期限一般是多長

即使是有交警大隊對交通事故進行調解,也是有期限限制的,而不是無期限的拖延下去,這樣顯然不利於事故的處理。那大家知道通常調解交通事故的期限一般是多長嗎?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公安交管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10日。公安交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並於10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調解期限的開始日期

1、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2、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

3、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

4、如果受傷人員自願放棄傷殘評定的,從收到受傷人員書面證明之日起開始;

5、對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 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6、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

從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開始計算。規定期限的最後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期限最後一日的截止時間,以停止業務活動的下班時間為截止時間。

同一宗交通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為2人以上,由於傷者治療終結或者定殘的時間各不相同,傷者治療終結或者定殘的時間與死者喪葬事宜結束的時間也不相同,造成各受害人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的起始時間各不相同的,公安交管部門應根據各受害人的不同情況分別組織調解。

根據傷情需要對傷者分期治療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在第一期治療終結後組織調解,繼續治療的費用可以在徵求醫療部門的意見後經雙方協商達成賠償協議,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本站編輯温馨提示:

當事人申請超過法定時限或者對檢驗、鑑定結論、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交通事故處理(不調解)通知書”,説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調解的理由和依據,送達當事人並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過程中放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結調解。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調解交通事故的期限一般為10日,而由於實際造成事故的情況不同,也就導致實際的起算時間不一樣。而要是最終沒有調解成功的話,則此時建議當事人最好能夠儘快的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免超過規定的時效,這樣案件得不到受理,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就無法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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