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扣車期限一般是多久?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3W

交通事故的扣車期限一般是多久?

處理交通事故的時候,有的情況下可能需要對涉事車輛進行暫扣,但需要注意這裏的暫扣僅僅是為了配合事故的處理,而不是對當事人的處罰。因此暫扣車輛就有一定的時間限制,而不能長時間暫扣。那麼法律中規定的交通事故的扣車期限一般是多久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交通事故的扣車期限一般是多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條規定了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應對事故現場勘驗、檢查,因收集證據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未規定扣留的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也未明確規定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門扣車的期限,只在第44條規定,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那麼,另一個問題出來了,檢驗、鑑定的期限多長呢?《規定》第38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也就説,該檢驗、鑑定的最長期限不超過60日。

但另外,《規定》第43條同時賦予了當事人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的權利。“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重新檢驗、鑑定應當另行委託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鑑定機構另行指派鑑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即,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重新檢驗、鑑定,這樣下來的話,檢驗、鑑定時間可能要超過60天。

我們知道,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部門應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同時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對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所以,因個案複雜程度不一及檢驗、鑑定時間的不確定性,我們認為,發生交通事故後,對於何時放車,不可一概而論,只能説是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交警部門應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及其他扣押物品。

二、沒有駕駛證造成事故保險公司賠嗎?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其中“ 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 ” 一般是指駕駛人從未取得駕駛證,或者駕駛證已被註銷。當時“ 過期未註銷 ” 不屬於 “ 未取得駕駛資格 ”,不屬於保險公司交強險法定免責事由。

因此,沒有駕駛證的,不管是由於一直沒有取得駕駛資格還是説駕駛證已經被註銷的,給汽車投保的,都不能要求保險公司進行賠付。畢竟,這種情況主要是由於出錯方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加上沒有主體資格,自身違法,因此不能要求保險公司進行相應的賠付。

綜合上文的介紹,我們瞭解到交通事故的扣車時間一般是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但現實中確定檢驗、鑑定結論的作出時間又是一個問題。要是在這方面不是很清楚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