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扣留交通事故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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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扣留交通事故車輛?

交通事故發生後應當立即報警處理,交管部門會對交通事故責任進行認定,有時候會對肇事車輛進行扣留,哪些情形可以扣留交通事故車輛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一、可以扣車的情形:

公安交通警察可以扣留當事人機動車的情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鑑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鑑定完成後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將車輛移至指定的地點並妥善保管。

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違規車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代替駕駛、違法行為尚未消除、需要調查或者證據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車輛:

(一)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具有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嫌疑的;

(三)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具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屬於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七)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二、哪些情形可以扣留駕駛證

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駕駛證、工作證及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誌,驗明身份;對當場難以查實身份的肇事人,可以將其帶回核查。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對肇事車輛、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

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當事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當事人的機動車駕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駕駛證:

(一)飲酒、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駕駛證或者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五)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

(六)使用他人駕駛證的;

(七)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交通事故處理時,可以扣車和扣駕照的情形,由上可知,在交通事故處理時扣車和扣駕照的適用是有限制的,希望上述內容能夠幫到你,謝謝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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