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扣留車輛什麼時候能提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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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扣留車輛什麼時候能提走?

一、交通事故扣留車輛什麼時候能提走?

交通事故扣留車輛最多兩月個能提走,具體規定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二、對於交通事故車輛的扣押分兩種情況:

1、一般情況:

調查結束之日起30天(3日內委託、鑑定期限不超過20日、2日內送達鑑定報告、5日內通知領取事故車輛);

調查結束之日起(申請重新鑑定的)55天(3日內委託、鑑定期限不超過20日、2日內送達鑑定報告、有異議的3日內申請重新鑑定、鑑定期限20日、2日內送達鑑定報告、5日內通知領取事故車輛)。

2、特殊情況:

調查結束之日起70天(3日內委託、鑑定期限不超過60日、2日內送達鑑定報告、5日內通知領取事故車輛);

調查結束之日起(申請重新鑑定的)135天(3日內委託、鑑定期限不超過60日、2日內送達鑑定報告、有異議的3日內申請重新鑑定、鑑定期限60日、2日內送達鑑定報告、5日內通知領取事故車輛)。

交通事故發生之後,交通管理部門是有可能會將車輛提走的,扣留車輛的原因一般是需要鑑定或者是檢驗此車輛。但是由於車輛是駕駛員或者是其他民事主體的個人財產,是不能隨意扣留的,故此最多交通管理部門只能扣留車輛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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